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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露 应急管理部门追索应急处置费用应予支持

  • 时间:2024-04-1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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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6日上午,何某某驾驶江苏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扬中市八桥镇心安路路口时,与前方孟某某驾驶的沧州某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相撞,导致罐式半挂车内装载的30吨苯泄露。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扬中应急管理局开展对因苯泄露导致受污染水体、土壤的清理。

  扬中应急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某等8名被告赔偿处置费用537万余元,判令人保某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物流公司系何某某职务行为后果的承担者,属于因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第三人;沧州某物流公司系案涉苯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者,属于污染者,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引发苯泄露污染环境的直接原因,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鉴于应急管理局购买吨桶中尚有部分未使用,认定损失额为4953738.58元。

  本案经江阴法院一审、南京中院二审后,生效判决如下:一、江苏某物流公司、沧州某物流公司共同赔偿扬中应急管理局4949738.58元;二、江苏某物流公司赔偿扬中应急管理局2000元;三、人保某分公司赔偿扬中应急管理局2000元;四、太保某分公司、大地某支公司、人保某分公司各自以100万元、100万元、305万元为限共同承担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五、驳回扬中应急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交通事故引发苯泄露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地点距离路边河道仅有五六米距离,泄漏的苯溶液以及消防水流入河道,该河道直通长江,若事故处置不及时将严重威胁长江水体安全。扬中应急管理局为保证河道、长江等水体不受污染,及时对受污染的污水污泥进行清运、处置,治理污染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有权向污染者提出追偿,人民法院判决对污染者及实际侵权的第三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也使得应急处置部门支出的合理费用得到及时追偿。(澄研)